山东沾化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沾化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世缘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3财保120号
申请人:山东沾化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沿河路**。
法定代表人:白方全,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世缘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政府驻地下路)。
法定代表人:徐兴照,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沾化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世缘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政府驻地(利下路)山东世缘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养殖基地的羊舍、鸡舍、土地、房产以及在中国工商银行、沾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予以保全,保全价值共计49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山东世缘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政府驻地(利下路)山东世缘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养殖基地的羊舍、鸡舍、土地、房产以及在中国工商银行、沾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予以查封,保全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保全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共计49万元。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洪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耿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