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高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长春高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1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长高开执字第39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春高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高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高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执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永冰
审 判 员  王海峰
代理审判员  原 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尹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