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721执恢137号
***、松原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松原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吉07民终224号调解书,执行标的:407376.83元及利息等。
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标的2900.00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吉0721执恢13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