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722执13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
委托代理人:石军,******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2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址长岭县,现住址长岭县。
被执行人:王亚彬,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
被执行人:松原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飞***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664291998X。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王亚彬、松原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722民初2608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