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博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722执13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 委托代理人:石军,******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2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址长岭县,现住址长岭县。 被执行人:王亚彬,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 被执行人:松原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飞***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664291998X。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王亚彬、松原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722民初2608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