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博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722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 被执行人:***,男,1992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址长岭县,现住址长岭县。 被执行人:王亚彬,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 被执行人:松原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飞***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664291998X。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亚彬、松原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吉0722民初2608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经查该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宋 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