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博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松原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3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松原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103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8)吉0103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予以查询未果。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对该案本次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103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向新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