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1民初5951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9月1日出生,住山东沂南县。
被告:***,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阳江市江**观光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鲁1321民初5951号民事裁定,已冻结被告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并查封原告***名下位于沂南县界湖街道后中疃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号:沂南国用(2006)第0034号]。**、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协议中确定的款项支付义务,相关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名下位于沂南县界湖街道后中疃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号:沂南国用(2006)第0034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谢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