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认灿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执异76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观光北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57235070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克健,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袁认灿,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执行人:钟振美,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袁认灿与被执行人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振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2071执21551号]中,异议人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名下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8011××××1814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以该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为由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马庆荣
审判员 张婉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