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袁认灿、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终68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认灿,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青,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观光北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振美,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文崧,广东中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认灿与上诉人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振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认灿、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振美以涉案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分别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袁认灿、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振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袁认灿、广东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振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何亚成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方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