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天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省岭南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执恢212号
申请执行人***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省岭南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省岭南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的[2018]辽0112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该案已执行款项1458349元,未执行款项66751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再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112执恢2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臣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