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民终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天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79号79幢10层12-13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55763559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沈阳市和平区,身份证号码
210102198701115323。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上诉人辽宁天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2)辽1381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1、本案中,上诉人辽宁天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的律师调查令申请书,申请调取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的相关文件。为保护当事人审级利益,本案应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判断对上诉人的律师调查令申请是否予以准许?2、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已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是否为其主张的被上诉人**虚开发票所产生?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有何依据?原审法院应围绕焦点问题,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审查,作出公正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2)辽1381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天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7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白 石
审 判 员 贲 娜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洁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