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4民初2656号
原告:***,女,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
业,住喀左县。
原告:***,女,194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
业,住喀左县。
原告:**,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
住喀左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思达律师
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喀左县。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朝阳供电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1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更,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天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79号79幢10层12-13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朝阳供电公司、辽宁天一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