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朝阳供电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4民初2656号 原告:***,女,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 业,住喀左县。 原告:***,女,194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 业,住喀左县。 原告:**,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 住喀左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思达律师 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喀左县。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朝阳供电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1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更,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天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79号79幢10层12-13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朝阳供电公司、辽宁天一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