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民初6462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9月20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国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国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12月9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4月8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辽宁天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1月11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天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娉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