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23执20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513694314,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邱启彬,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系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5460MD0195829K,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负责人:郑小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赖祥庆、李东成,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823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向其补缴出资61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950元及执行费85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2月4日以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粤SD××**号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及银行存款5164.99元和网络资金2462.97元,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前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粤SD××**号丰田牌小型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7627.96元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用于抵扣本案部分案件执行费。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2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建才
审 判 员 何兰林
审 判 员 谢 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黄 鑫
代理书记员 黄素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温馨提示: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可在工作期间拨打本院热线电话0597-388****进行反映、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