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1083号
被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513694314。
本院执行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2020)粤1971民初28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缴纳诉讼费8556.11元。本院依法移送并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10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沛潮
审判员 杨方军
审判员 周小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