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823执96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7577704X,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
被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136943-1,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3565596-4,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阙忠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阙忠伟,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阙继发,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阙**,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曾宪炜,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启光集团财务总监,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阙吉杭,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邱鹏,男,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男,199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
申请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阙继发、***、曾宪炜、***、***、阙吉杭、邱鹏、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7)闽0823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12月23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0.875‰计付的利息。
二、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阙继发、***、曾宪炜、***、***、阙吉杭、邱鹏、**对上述贷款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亿鑫建设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2018)闽0823执961号。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和收支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鑫建设公司”)、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鑫钢业公司”)、***、***、***、***、***、***、***、***、***、阙继发、***、曾宪炜、***、***、阙吉杭、邱鹏、***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张贴催款公告。2018年8月22日,本院依据前述调查和执行情况,促成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解,告本案拟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未提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亦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蓝树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