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323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长江村。
法定代表人:黄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云,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杰,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盛建筑装饰工程(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经济开发区黄海中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曹美萍。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盛建筑装饰工程(南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跃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许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