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93号
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66号3号楼1604户。
法定代表人:周翠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淄博张店南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淄博昌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烟厂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崔同贤,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泰安中南城市投资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北天门大街(洪沟家园北侧)。
负责人:李心原。
被告:华盛建筑装饰工程(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黄海中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曹美萍,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正余镇农贸市场5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华,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昌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泰安中南城市投资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华盛建筑装饰工程(南通)有限公司、南通鼎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3698元,由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志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