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4562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被告:周力,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被告:华盛建筑装饰工程(南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588588XK),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经济开发区黄海中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曹美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燕,上海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科,上海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李,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原告***与被告周力、华盛建筑装饰工程(南通)有限公司、杨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2020年12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晓华
人民陪审员 陆 杰
人民陪审员 施锦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廖莉莎
书 记 员 朱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