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建筑装饰工程(南通)有限公司

2696某某与华盛建筑装饰工程(南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2696号
原告:***,男,199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被告:华盛建筑装饰工程(南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588588XK),住所地海门市经济开发区黄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曹美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燕,上海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华盛建筑装饰工程(南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2020年7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晓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廖莉莎
书 记 员 陆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