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4843号
原告:海门裕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WK3785E),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三厂街道中华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翌东。
被告:华盛建筑装饰工程(南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588588XK),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黄海中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
原告海门裕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盛建筑装饰工程(南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海门裕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裕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裕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59元,由原告海门裕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海云
书 记 员 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