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信高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中江准点商品砼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信高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23民初3487号
原告:中江准点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铜山大道西段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0761231620。
法定代表人:丁绍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强,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信高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顺沙巷8号11幢18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2021002294。
法定代表人:沈旸,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江准点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信高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中江准点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江准点商品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3.00元,申请费(保全)3102.00元,合计7775.00,由原告中江准点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和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