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8860号
原告:**,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信高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顺沙巷8号11幢18楼3号。
法定代表人:沈旸。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信高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