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明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新区兴盛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联明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79500号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兴盛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宽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逵,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明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力。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兴盛路基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联明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兴盛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兴盛路基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4元,减半收取计1,722元,由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兴盛路基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瑞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明明
书 记 员 张明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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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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