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明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联明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8158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28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沈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洪,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茜,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联明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庆南路508弄22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宋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上海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希昀,上海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联明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8158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联明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联明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航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