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明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炜凌电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上海联明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39999号之二 原告上海炜凌电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明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399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上海联明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32,923.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联明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2,923.10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