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39999号之二
原告上海炜凌电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明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399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上海联明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32,923.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联明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2,923.10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