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39999号之一
原告上海炜凌电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明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炜凌电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明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炜凌电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炜凌电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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