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安吉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3民初2612号之一
原告:安吉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天子湖镇良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63159633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五强,男,安吉县良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递铺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044727787。
法定代表人:蒋诚。
原告安吉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安吉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5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0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