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23执30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递铺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0447277-8。
法定代表人:蒋诚。
被执行人:***,女,1974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住安吉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的(2017)浙0523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026225元(含诉讼费1242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尚有债权2026225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包静怡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诸东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