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陈涛、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民终56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22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8号1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33515001F。
法定代表人:陈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伟,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秀燕,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航凯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30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民航凯亚公司以**2016年应发工资为基准,向**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之间,克扣**的工资合计83032.43元;3、判令民航凯亚公司向**支付劳动补偿金91728.44元。事实和理由:1、**自2013年10月11日起在民航凯亚公司工作,2020年7月1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2013年-2016年,**在系统运行部工作,职级是资深工程师,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偷偷摸摸连降两级,被降到中级工程师,致使本人工资受到极大损失;2、证据1《系统运行部2015年度人员配置表》(含打印件和原件),证明**2015年是资深工程师,后被偷偷摸摸连降两级,降到中级工程师;3、证据6《**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含打印件和原件),2020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12595.00元,证明**的工资在12595元以上,绝不是劳动合同中的3269元。4、证据2《2016年工资明细表》、《银行交易明细》(2020年1月-6月,含打印件和原件),证明:**2016年每月平均实发工资为10731.08元(2016年全年实发工资128772.98除以12个月),2020年工资被大幅度克扣。2020年1月份,**的实发工资7932.98元,扣除1200元(建造师证书补贴)后,真正实发工资6732.98元。2020年2月份,**的实发工资5445.43元,扣除1200元(建造师证书补贴)后,真正实发工资4245.43元。2020年3月份,**的实发工资5445.43元,扣除1200元(建造师证书补贴)后,真正实发工资4245.43元。2020年4月份,**的实发工资5445.43元,扣除1200元(建造师证书补贴)后,真正实发工资4245.43元。2020年5月份,**的实发工资10997.43元,扣除1200元(建造师证书补贴)后,真正实发工资9797.43元。2020年6月份,**的实发工资7822.43元,扣除1200元(建造师证书补贴)后,真正实发工资6622.43元。一审判决书写明:“被告质证称,真实性没有异议”;5、证据3《被克扣的**工资明细》、民航凯亚公司在仲裁中提交的《**2016年-2020年工资明细表》。《被克扣的**工资明细》中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建造师补贴均来自《**2016年-2020年工资明细表》,真正应发工资=应发工资--建造师补贴、年薪差值=2016年应发工资--真正应发工资、合计(年薪差值之和),都是真实可信的;6、证据4、《**的离职申请表》、《**的辞职信》,证明**因为职级被连降两级,被克扣工资,而提出辞职。一审判决书写明:“对离职表和辞职信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1证明**职级被连降两级。证据2、证据3、证据6,证明**被克扣工资。7、证据5《**与凯亚李婕总微信截屏》,证明2019年10月28日,**因为一级建造师待遇问题,而被克扣工资,没有给出任何解释。一审判决书写明:“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提出“进一步质疑”后,凯亚李婕总没有给出任何解释;8、一审判决书第1页第4段写明:“克扣**的工资合计75832.43元”。一审法庭上,更正为“克扣**的工资合计83032.43元”;9、一审判决书第4页第2段写明:“证明被告因为职级被连降两级,被克扣工资,而提出辞职”。判决书把原告和被告都搞反了;10、一审判决书第5页最后一段写明:“**所提交了系统运行部2015年度人员配置表、2015年至2019年工资发放情况照片、克扣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投诉信,因上述证据均为打印件或**自行整理,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系统运行部2015年度人员配置表”,不仅包含打印件,也当庭提交了刻录光盘的原件,为什么不予采信。“2015年至2019年工资发放情况照片”,**没有提交,从何而来。“克扣明细”中,数据来自《**2016年-2020年工资明细表》,民航凯亚公司对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为什么不予采信。“微信聊天记录”,**提供打印件和原件,而且一审判决书写明“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为什么不予采信。“投诉信”**没有提交,从何而来;11、一审判决书第5页最后一段写明:“原告提交的交易明细、工资流水、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被告没有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谁是原告、谁是被告都没有搞清楚。交易明细、工资流水是什么东西。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没有提供过;12、一审判决书第5页最后一段写明:“综合原告所提交的交易明细、工资流水和被告所提交的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银行流水来看,被告每月分别向原告支付工资及绩效工资”。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到底是谁提供的,一会原告提供,一会被告提供。交易明细、工资流水是什么东西;13、一审判决书第6页第1段写明:“所支付的工资部分变化不大”。什么叫变化不大,怎么这么不严谨。民航凯亚公司从2017年以来整体工资水平在大幅度提高,**职级被偷偷摸摸从资深工程师降到中级工程师,因此即使变化不大,也算是大幅度降低;14、一审判决书第6页第1段写明:“绩效工资属于奖金性质,可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经营情况及劳动者本人表现进行确定,且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应发而未发其绩效工资,应承担不利后果”。**是作为劳动者,是弱势一方,已经提供了《**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2016年-2020年工资明细表》、《银行交易明细》(2020年1月-6月)、《被克扣的**工资明细》等证据,足以证明用人单位大幅度克扣**工资。既然“绩效工资,可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经营情况及劳动者本人表现进行确定”,民航凯亚公司应提交发放绩效工资的“确定依据”,包括用人单位的经营情况、劳动者本人表现的依据。民航凯亚公司从来没有告知**“克扣工资的原因”。应该是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而不是劳动者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民航凯亚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内容并无不当之处,依法应予以维持。二、**的上诉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1.**向民航凯亚公司主张支付克扣工资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1)自2013年10月**入职民航凯亚公司以来,民航凯亚公司均已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按时足额向**发放了工资报酬,不存在任何拖欠款项。(2)**关于克扣工资的部分诉讼请求,已经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3)**所主张的其考取一级建造师证书的月度补贴,不是员工的劳动报酬,根本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首先,该奖励项目系民航凯亚公司为了鼓励公司员工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继续学习深造而单独设定的学术性奖励,并不是员工的劳动报酬,这有双方所签《证书使用协议书》在案佐证。因此,该奖项是否发放以及发放多少,均属于普通民事争议,而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其次,民航凯亚公司已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双方所签《证书使用协议书》的约定,足额向**支付了一级建造师证书的奖励补贴,没有克扣任何款项。再次,根据双方所签《证书使用协议书》的约定,**未在证书转出前6个月书面告知民航凯亚公司要转出证书的,其应当按约返还民航凯亚公司已经发放的前12个月的证书月度补贴14000元。对于该违约行为,民航凯亚公司保留向**继续追偿的权利。**请求民航凯亚公司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向其支付“降低职级”经济损失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首先,民航凯亚公司已按时足额向**发放了工资报酬,不存在**所称“降低职级”的事实。其次,**的该项请求在劳动仲裁及一审诉讼程序中均未提出,系**在二审期间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且该项请求已超过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不属于二审法院审理范围。3.**主张民航凯亚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首先,员工辞职,企业依法可以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20年6月23日,是**主动向民航凯亚公司提交的书面《辞职信》,并不是民航凯亚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其次,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月工资人民币3269元,自**入职以来,民航凯亚公司均按时足额向其发放了工资报酬,并不存在**所称“克扣其工资”的事实,其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没有事实根据。再次,**提出辞职后,民航凯亚公司曾派员与**进行过多次沟通,希望其慎重考虑辞职决定,但**坚持己见、一意孤行,执意要求民航凯亚公司尽快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无奈之下,民航凯亚公司于2020年7月1日与**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于2020年7月22日为其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对于**的辞职,民航凯亚公司没有任何违规违法之处,因此其上诉请求民航凯亚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民航凯亚公司向**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之间,克扣**的工资合计75832.43元;2、判令民航凯亚公司向**支付劳动补偿金91728.4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民航凯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0月11日入职民航凯亚公司处,**称其先后从事资深工程师、产品经理工作,民航凯亚公司称**先后从事运维工程师、产品经理工作。**在民航凯亚公司处工作至2020年7月1日,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2020年6月23日**向民航凯亚公司提出离职,**称其以被克扣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民航凯亚公司称**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称双方未约定工资标准,民航凯亚公司称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月3269元。
另查明,**曾向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裁决:1、支付2017年1月1日到2020年5月31日之间,克扣**的工资179639.20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8827元;3、支付建造师奖金8000元;4、支付项目奖金89599元。
2020年8月26日,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崂劳人仲案字[2020]第56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后**不服该裁决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称民航凯亚公司克扣其工资,民航凯亚公司称已足额发放。**提交了系统运行部2015年度人员配置表、2015年至2019年工资发放情况照片、克扣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投诉信,因上述证据均为打印件或**自行整理,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提交的交易明细、工资流水、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民航凯亚公司没有异议,对上述证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民航凯亚公司所提交的2016年1月至2020年7月工资表、通报、2020年5月下达工作任务的邮件及附件截图、绩效面谈表,因上述证据均为打印件或复印件,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对民航凯亚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加盖有银行印鉴,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综合**所提交的交易明细、工资流水和民航凯亚公司所提交的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银行流水来看,民航凯亚公司每月分别向**支付工资及绩效工资,所支付的工资部分变化不大,绩效工资有所不同,而认为绩效工资属于奖金性质,可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经营情况及劳动者本人表现进行确定,且**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民航凯亚公司应发而未发其绩效工资,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要求民航凯亚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1月1日到2020年6月30日期间克扣工资75832.43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因**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民航凯亚公司克扣其工资,**虽以民航凯亚公司克扣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所依据的理由并不成立,故对**要求民航凯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1728.44元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承担。
二审期间,**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民航凯亚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张瑞萍发给**的电子邮件附件。证明:**职级是资深工程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连降两级,降至中级工程师,致使**工资受到极大损失。2015年人员配制表中在职人数2人,在职资深工程师人员名单**和杨国宁;证据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证明:**2018年的月工资是10850元以上。2020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12595.00元,证明**2020年的“月工资”收入在12595元以上;证据3、《实名举报青岛凯亚邮件》、《实名举报青岛凯亚邮件附件》、《孙嘉歉做工作》、《刘晓疆见面》、《协商撤销实名举报内容1》《协商撤销实名举报内容2》《协商撤销实名举报内容3》《协商撤销实名举报内容4》、《协商撤销实名举报标题》、《最终确定撤销实名举报邮件》、《与于博通话记录》、《撤销对青岛凯亚的实名举报》。证明:因为克扣工资、违法犯罪金额十多个亿,**将民航凯亚公司实名举报到中国航信纪委,民航凯亚公司非常紧张,承诺补偿**20万元,要求**撤销实名举报,**撤销实名举报后,民航凯亚公司反悔了;证据4、《**民航一级建造师证书》、《**通信一级建造师证书》、《喜报》、《一级建造师奖励政策》、《一级建造师考取奖励》。证明:建造师证书补贴的依据;证据5、《西安交通大学录取登记表》、《西安交通大学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通知》。证明:**是第一流专家,具有另一位资深工程师许伟村所没有的优势;证据6、《青岛凯亚第一个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日:2018年7月10日,申请号:201810751267.2)、《2018年4月13日专利提交邮件截屏》、《2018年4月13日专利提交邮件附件》、《2018年6月25日专利提交邮件截屏》、《2018年6月25日专利提交邮件附件》(全部原件),证明:民航凯亚公司第一个申请的发明专利,是**完全独立自主研发的,专利发明人被“刘晓疆、陈晓、战嘉馨、刘青、李坤、丁继存、陈宇”等民航凯亚公司领导窃取;证据7、《青岛凯亚第二个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日:2018年10月29日,申请号:201811267651.1)、《2018年7月31日专利提交邮件截屏》、《2018年7月31日专利提交邮件附件》、《2018年8月17日专利提交邮件截屏》、《2018年8月17日专利提交邮件附件》,证明:民航凯亚公司第二个申请的发明专利,是**完全独立自主研发的,专利发明人被“刘晓疆、陈晓、刘青、李坤、张新华、杨泉林”等民航凯亚公司领导窃取;证据8、《青岛凯亚申请发明专利汇总表》,证明:青岛凯亚最早两个专利,是**研发的。
民航凯亚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从邮件所显示的内容可以看出,与本案的纠纷争议无关。该邮件显示的内容是2015年下半年企业的招聘计划,并不是对本案**职位职级的认定文件。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的证明事项。而且从该邮件中的附件可以看出,所谓的资深建造师是公司拟内部选拔的计划,并不是对**职级的确定。人员配制表中并没有写在职资深工程师,而且后面一栏是内部选拔计划。**的该份证据不能证明**的工资受到极大损失的事实,民航凯亚公司在一审和仲裁期间向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提交了**2016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的工资表,**对该工资表的真实性和证明事项都没有异议,所以不存在**所称的其工资受到极大损失的事实。而且工资表显示工资的部分这几年都没有变化,而且每年递增,并不存在因为**的职级变化而调整**的工资的事实。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1、收入证明上没有落款时间,具体是否是2018年出具,从该证据无法显示。2、收入证明上的内容显示**的职务和职称是产品经理,而不是**所称的资深工程师。3、收入证明没有写明哪一个期间的月平均工资,只说2013年10月入职。4、参保证明证明了社保缴费基数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工资发放的事实。工资发放的事实应以双方在一审和仲裁期间质证的工资表及银行交易流水为据。社保缴费基数是劳动保障部门在每一年根据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从发布以来至今每一年都是递增的。所以社保缴费基数只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根据,而不是也不能作为认定克扣工资的依据。而且无论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还是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扣缴社保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克扣的范围。证据3的真实性不认可,而且没有证据能够显示民航凯亚公司存在克扣**工资的事实,而且也看不出**举报的实质内容是什么。**在邮件中第二部分有举报材料,举报内容是“造成国家十个多亿的损失”、“在民航局工程项目中非法分包”、“凯亚人事存在大量国家利益被置换”,这三个内容都和本案争议纠纷无关,而且也不能证明民航凯亚公司存在克扣**工资的事实。从**所举证的证明事项来看,**提交该证据是证明其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后是民航凯亚公司做工作答应给他20万撤销举报的利益,所以他才撤销了举报,并不存在是民航凯亚公司要向其支付克扣工资的补偿。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事项无异议。建造师证书的补贴已按协议按月发放。对证据5、6、7、8的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明事项不认可。**是否优秀以及其学历如何,包括其发明创造等等是需要由有关机构和有关部门来进行认定的,不是民航凯亚公司可以作出评价的,至于**是否优秀我们也不做评判。但是这些证据无法证明民航凯亚公司克扣其工资的事实。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本案中,**与民航凯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工资标准为3269元/月,绩效工资(奖金)根据**实际劳动贡献确定。依据上述规定,民航凯亚公司可以根据其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决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的工资构成包括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岗位工资、岗位绩效、经营绩效、证书补贴等。从工资明细表来看,自2016年以来**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岗位工资、岗位绩效变化不大,以年为单位来看相对固定。其每个月工资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经营绩效上,即便在其作为参照的2016年,**每个月的经营绩效均不相同,个别月份差距较大。由此可以看出,**每月的工资数额并不固定,其工资中的经营绩效应系根据其劳动贡献和企业自身经营状况所决定的。在**主张的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其每个月所发放的工资的数额均未低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民航凯亚公司与其就绩效工资或经营绩效的标准另有约定。**仅以其主张的期间段工资数额低于2016年的平均工资数额主张工资差额,于法无据。**主张民航凯亚公司私自将其由资深工程师降级为中级工程师,导致其收入减少。民航凯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应对其该项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职级降级及职级与其劳动报酬之间的关联。故,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原审据此对**关于欠付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主张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问题,由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原审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 喆
审判员 齐 新
审判员 孙向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冉冉
书记员 于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