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9566号 原告: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威武路88弄21号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9562427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5月20日,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现住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舍。 被告: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春阳路西端动车小镇科技馆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3351500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表示双方法律关系应为承揽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数据中心安装调试服务框架协议》约定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在甲方(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且双方在签订框架协议时,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现办事机构均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故本案应当由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故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综合双方签订的《数据中心安装调试服务框架协议》及具体案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认管辖”。本案涉诉工程所在地为北京市顺义区,故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夏 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