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民终16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春阳路西端动车小镇科技馆23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 上诉人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2民初10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诉请的证书使用费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更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不应依据劳动领域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而应当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关于证书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对于**的诉讼请求,作为法院,无权对其性质进行变更。本案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求为:要求上诉人向其支付2年证书使用费314497.52元,而原审判决为: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证书补贴6万元。被上诉人证书使用费的仲裁、诉讼请求,已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原审法院在上诉人明确提出时效答辩的情况下,却并未对上诉人提出的时效答辩意见进行审查,显属事实认定不清,应当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对于本案的仲裁、诉讼请求为:要求上诉人向其支付2018年6月1日起到2020年7月1日止的证书使用费。被上诉人诉请的所涉证书,上诉人既未注册也未使用;上诉人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对该类证书如何使用进行过任何规定;双方也未就该证书的使用签订过任何证书使用协议。因此,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6万元证书补贴,即无法律规定、也无制度规定、更无双方约定,属于错误判决,应当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自2020年7月1日从上诉人处离职后,以各种理由已经进行了三轮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和诉讼,其反复诉讼的行为增加了各方的诉讼成本,不应予以提倡。 **答辩:一审判决正确。 **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判令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支付使用**软考高级《网络规划设计师高级证书》(此证书,青岛凯亚公司只有**一个人拥有)的2年证书使用费314497.52元。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利用领取**的软考高级《网络规划设计师高级证书》的机会,从2018年6月1日起到2020年7月1日至,强行霸占无偿使用**的软考高级《网络规划设计师高级证书》,请求法院以2016年**的全年应发工资为基数,支付2年的证书使用费:2016年**应发工资157248.76元X2年=314497.52元或者按照将证书挂靠(证书持有人无需上班,只提供证书服务,证书使用单位支付证书使用费)在青岛凯亚公司的***、**的应发工资支付**的证书使用费。请求青岛凯亚提供***、**的2017年及2018年《银行工资流水》(加盖银行印鉴)以及***、**的2017年及2018年《工资明细表》,来证明***、**的应发工资,如拒绝提供或数据真实性无法确认,请法院按照**2016年的应发工资进行判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0月11日入职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处,**称其先后从事资深工程师、产品经理工作,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称**先后从事运维工程师、产品经理工作。**在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处工作至2020年7月1日,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2020年6月23日**向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提出离职。 庭审中,**主张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为该公司员工中有一级建造师证件的工作人员提供一次性奖励12000元,另每月补贴2000元,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则主张为本公司员工中有一级建造师证件的工作人员提供一次性奖励10000元,另有每月补贴。双方均认可**于2018年6月根据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要求将**持有的高级网络工程师证件交由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保管,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称保管该证件的原因是防止**在外违规挂证。 另查明,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载明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硬件、软件及智能化信息系统的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与维护,民航网络开发与信息传输服务,提供民航通讯设备、机电设备的销售及维护,弱电工程、机电工程、建筑工程、民航工程的设计、施工、咨询及维护服务。 另查明,双方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向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做出青崂***不字[2021]第1059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2021年9月6日申请书中请求的证书使用费,因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上述决定书作出后,**不服,起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是否应向**支付在职期间的证书使用费。**主张的证书使用费应属于福利待遇,根据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中载明的经营范围,包含软件开发等内容,并且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收取**的证书也无相关规章制度,因此,对于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主张的防止**在外违规挂证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其收取**证书应视为对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经营产生了有利的促进作用,应给予**相应补贴。由于该证书在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处为首例,因此,原审法院酌情支持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比照一级建造师证书补贴待遇向**发放其收取**证书期间的各项补贴60000元(12000元+2000元/月×24个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证书补贴60000元;二、驳回**的其他各项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5元,**负担5元。 二审中,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我公司不应该给**补贴。在一审中被上诉人认可2018年6月其将网络证书交给我方保管,我方没有使用。 ****: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占用了和使用了被上诉人的证书应该给予补偿,我提交了上诉人出具的收条。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拿有写有我名字的证书可以用于投标,申请资质等,因此应该给我使用费。目前没证据证明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实际使用我的证书,也没有证据证明用于哪一起工程或申请资质,但是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就是我证书载明的资质范围。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持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2018年6月出具的收条,向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主张支付案涉《网络规划设计师高级证书》2年的证书使用费。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主张支付使用费,其对于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使用其证书应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案涉证书交由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保管,不能证明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使用该证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关于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向其支付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原审仅依据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与证据相关的内容,即判令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既与**诉求不符,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出具的收条,为**保管证书,**向其主张支付案涉《网络规划设计师高级证书》2年的证书使用费,系连续状态。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关于该项诉求超过诉讼时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青岛民航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2民初1004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