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凯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元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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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6487号
原告:***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500511XW。
法定代表人:章丹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陈爱娟,女,196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洪姣芬,女,1964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爱娟、洪姣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戴金元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鲍涵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