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5民初1997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允伟,浙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500511XW。
法定代表人:章丹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云祥,男,195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5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35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海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叶涵阳
代书记员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