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凯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元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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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25执3112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500511XW。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1206号。
法定代表人:章丹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伟,男,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林海明,男,1968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周惠定,男,1954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鄞州区。
申请执行人***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海明、周惠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2民终2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海明、周惠定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林海明、周惠定向申请执行人***元建设有限公司支付8734962元及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林海明、周惠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林海明、周惠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林海明、周惠定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林海明、周惠定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3065(浦发银行)、0934(中国工商银行)、8910(中国农业银行)等多个银行账户已冻结并已扣划其银行存款及持有的保险现金价值;被执行人林海明名下尾号为0990(鄞州银行)、8818(农村信用联社)、7145(中国建设银行)等多个银行账户已冻结并已扣划其银行存款及持有的保险现金价值。被执行人林海明名下坐落于象山县黄避岙乡大林村的房地产已查封,因是集体土地上建房,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林海明名下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9号〈14-6〉的办公房地产及坐落在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盛世郦都32-3的车库已经依法司法拍卖处置完毕,司法拍卖成交价分别为1017000元及165500元;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位。截至2022年5月3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348173.68元,另转执费案件支付案件受理费64300元,被执行人***、林海明、周惠定尚应履行执行款6386788.3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承担执行费71074.8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林海明、周惠定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林海明作出司法罚款各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林海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周惠定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2年5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元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让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也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225执31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志勇
审判员蒋晓瑜
审判员叶曙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徐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