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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元建设有限公司、象山楠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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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3650号



原告:***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500511XW。




法定代表人:章丹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斌,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楠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丹阳路4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839907975。




法定代表人:章金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利,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庆,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楠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郑波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