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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3455号之二
原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涂茨镇崔家岙。
法定代表人:黄爱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世红,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1206号。
法定代表人:章丹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5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元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象山支行(账号为×××)的存款并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元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名下财产及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为22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2021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讼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申请费4554元,减半收取计2277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均由原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王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应银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