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凯元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与宁波凯元建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02民初3112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
负责人:闵建君,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凯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章丹明。
本院在审理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与宁波凯元建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1618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88元,由原告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