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083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碾垭乡金龟庵村。
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金鹅镇成渝北路东街40号1栋1单元3楼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2069090766。
法定代表人:彭名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按照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购置有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本院拟评估、拍卖该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以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
二、评估并拍卖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吉方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