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川1083执恢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083执恢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碾垭乡金龟庵村。
委托代理人:谢育龙,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金鹅镇成渝北路东街40号1栋1单元3楼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2069090766。
法定代表人:彭名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按照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因本院已经裁定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应当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南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吉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