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2执1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恒洲升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82PYC1E)。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横街应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锦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MA8FRXTX74)。住所地:象山县丹城白象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恒洲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锦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但短期内难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212执12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董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