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执异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3日生,汉族,扬州市人,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1月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第三人: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第三人:赵浩保,男,1966年1月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赵浩保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出具承诺书,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2021)苏10民终14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赵浩保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赵浩保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赵浩保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8961305XA)、赵浩保(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本案被执行人。
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赵浩保在830906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