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恢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盛韬市政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杨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丰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胡科良,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盛韬市政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盛韬市政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盛韬市政配套设施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扬州市盛韬市政配套设施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并请求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盛韬市政配套设施有限公司对本次执行终结无异议。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084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