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执1049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盛韬市政配套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丰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科良,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盛韬市政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与长沙丰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长沙丰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沙丰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2018)苏1084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沙丰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丰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4180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长沙丰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素权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