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顺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市顺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邮执字第02099-2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顺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顺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邮商初字第0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扬州市顺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万元,案件受理费60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商初字第0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
代理审判员孔**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