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顺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亿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顺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06民初25041号
原告深圳市亿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洲石公路旁鹏鸿鑫工业园A2号厂房二楼A,织机构代码5503052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市顺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经济开发区洞庭湖路科技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537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拖欠原告货款53700元属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扬州市顺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亿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货款53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537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原告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