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顺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丹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扬州市顺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1181行审270号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181014487083B,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兰陵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扬州市顺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546744108,住所地高邮经济开发区洞庭湖路科技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俊,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丹)***[2017]大队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罚款20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组织双方听证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罚款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云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曹菊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