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顺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4327扬州市顺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4327号
原告:扬州市顺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洞庭湖路科技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宏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海,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高科5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俊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扬州市顺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扬州市顺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市顺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文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居维康
书 记 员 陈兴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