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泽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332江苏荣能集团仪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扬州泽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1民初1332号
原告:江苏荣能集团仪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扬州泽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荣能集团仪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泽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荣能集团仪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荣能集团仪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荣能集团仪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