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中盛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中盛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程序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1民催1号

申请人:秦皇岛市中盛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新集镇马踏店村。

申请人秦皇岛市中盛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8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秦皇岛市中盛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1/43138642,票面金额为500 000元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秦皇岛市中盛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秦皇岛市中盛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在斌
审  判  员   王广存
审  判  员   柴 杨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