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1民催1号
申请人:秦皇岛市中盛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新集镇马踏店村。
申请人秦皇岛市中盛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8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秦皇岛市中盛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1/43138642,票面金额为500 000元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秦皇岛市中盛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秦皇岛市中盛水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在斌
审 判 员 王广存
审 判 员 柴 杨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倩